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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农业乡村部办公厅关于处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在出售证明的告诉

发布时间:2024-07-01 03:35:05 来源:食品安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变革要求,逐渐优化公共服务,促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出口贸易,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我部修订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在出售证明处理流程和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变革要求,逐渐优化公共服务,促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出口贸易,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我部修订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在出售证明处理流程和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乡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出产建设兵团农业乡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变革要求,逐渐优化公共服务,促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出口贸易,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我部修订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在出售证明处理流程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区域)从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出产的企业(以下简称“饲料出产企业”),可根据本身的需求向出产所在地省级饲料主管部门请求出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在出售证明。如出口意图国(区域)要求出具国家层面的自在出售证明,饲料出产企业可经出产所在地省级饲料主管部门承认后,向农业乡村部提出请求。

  二、饲料出产企业需填写提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在出售证明请求表(附件1),并附上依法揭露的该产品履行规范文本复印件。

  三、省级饲料主管部门收到饲料出产企业提交的请求表及相关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结状况核对并办结。核对事实的,出具自在出售证明(附件2),或许签署承认定见。

  四、关于答应在我国出产和运用、但依法不需要处理出产许可证的饲料原料等产品,省级饲料主管部门收到请求后,可采纳现场核对、弥补资料等方法承认其真实性、合法性。

  五、农业乡村部收到经省级饲料主管部门核对承认的请求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结状况核对并办结。